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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制度的工作意见
目 录 第一章 规划总则............................................................... 1 第二章分区控制规划............................................................ 5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性通则.................................................. 6 第四章建筑屋顶广告设置导则.................................................... 9 第五章建筑墙体广告设置导则................................................... 11 第六章构筑物广告设置导则..................................................... 13 第七章城市家具广告设置导则................................................... 15 第八章围墙广告设置导则....................................................... 17 第九章移动广告设置导则....................................................... 19 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1 第十一章附则................................................................. 22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更好地推进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户外广告品质,形成城区户外广告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长垣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2——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参见表1-1) 表1-1 户外广告分类细表 户外广告类别 (大类) 户外广告类别 (中类) 户外广告类别 (小类) 定义 商业性户外广告 建筑屋顶广告 支架版块式广告 架设于建筑主体以及群房屋顶的户外广告 三面翻广告 字体广告 霓虹灯广告 建筑墙体广告 墙面广告 建筑墙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附着于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悬挑式广告 构筑物广告 高立柱广告 指架设或附着于独立构筑物上的广告 支架广告 跨路广告 小型独立广告 实物造型广告 城市家具广告 公交停靠站广告 附着设置于城市家具的户外广告 书报亭广告 电话亭广告 路灯杆广告 围墙广告 喷绘广告 设置于围墙墙面的商业性广告 灯箱广告 公益性户外广告 建筑屋顶广告 支架版块式广告 架设于建筑主体屋顶、群房屋顶的广告 三面翻广告 建筑墙体广告 墙面广告 附着于墙面的平面实体广告 构筑物广告 高立柱广告 指架设或附着于独立构筑物上的广告 支架广告 城市家具广告 公交停靠站广告 附着设置于城市家具的户外广告 书报亭广告 电话亭广告 路灯杆广告 围墙广告 喷绘广告 设置于围墙墙面的公益性广告 灯箱广告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5年);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河南省实施办法》; 7、《新乡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8、《长垣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9、《长垣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整合性原则 根据户外广告规划的目标要求,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区域功能、户外广告发展与城区市容市貌整治、户外广告定位与城区形象展示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构成户外广告设置与和谐发展的体系,增强户外广告的整体功能,提高户外广告的整体效益。 2、控制性原则 规划本身既受制于城市总体规划,又以户外广告设置的若干法律法规为依据,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下的专项规划。以户外广告重点设置、严控设置、禁止设置的方式作总量控制,同时又以户外广告的色彩控制、形态控制、亮化控制等具体落实在规划内容中。 3、特色创新性原则 长垣是著名的“防腐、起重、厨师之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户外广告做为城市面貌的窗口,应突出地方的特色,弘扬地方文化。在加强户外广告形式和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户外广告实务运作与户外广告管理的创新意识,建立高效、互动的户外广告管理机制。 4、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户外广告设置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户外广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本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性原则贯穿规划内容始终。 第五条 规划目的 1、通过本规划,着重确定户外广告规划分区及对应的控制导则,成为指导下一层次户外广告规划的依据; 2、通过本规划,克服审批和管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3、通过本规划,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性,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市容市貌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 规划范围 长垣县中心城区,简称城区。西起西外环,东至景贤大道,北起太湖路,南至纬十八路,至规划期末2030年建设用地面积为70.99平方公里。 第七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期限应根据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的进程和步骤来具体确定,近期针对于已建成区及开发建设区可定为3—5年,即近期至2015年,并应根据城市发展进程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补充;远期至规划期末2030年。 第八条 规划策略 1、兼顾整体与局部——明确户外广告的总体框架与设置原则 本次规划从全局出发,进行广告设置的控制分区,划定鼓励设置(重点设置区)、限制设置(严控设置区)与禁止设置的不同区域,并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技术性要求,以规范户外广告的布局与设置。同时,对主要城市道路、重要节点提出较为详细的规划要求,使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指导性。 2、严格控制与弹性引导相结合——分析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对城市形象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在城市的重要地段如商业、餐饮、娱乐等密集区段要鼓励其存在与发展;在居住区中要注意不对居民的生活形成声、光干扰;在城市干道上要注意不影响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3、经济性、艺术性与安全性相结合——考虑户外广告的设置手法与注意内容 考虑到户外广告的经济性,规划对于老城区已经存在的商业中心户外广告,规划的侧重点是调整、改造、利用,能保留的尽量保留。在新建地段,规划要为户外广告的设置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规划应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与形式提出要求,使城区的户外广告完整统一又各具特色。户外广告的设置不能存在对城市的交通、人民的生活、生产、游憩等各个方面的任何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区控制 针对城区不同性质用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同需求,按照由鼓励到禁止将城区划分为三类设置区域进行控制规划。分别是重点设置区、严控设置区以及禁止设置区。 第十条 重点设置区 主要是指商业活动、餐饮娱乐密集的地区和路段,体现为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大、类型多。该区域鼓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密度可适度加大,设置类型和方式可丰富多彩;对广告设置位置予以最少的限制;允许适当位置的夸张尺度。 第十一条 严控设置区 除禁止设置区和重点设置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区域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该区域只能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该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建筑面貌,同时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密度。该类区域要强调广告的韵律感和协调感,不能设置光源闪烁、有声广告,以免会对周围居民生活、交通安全等造成干扰。 第十二条 禁止设置区 主要指政府机关行政办公区、军事机关、拘留所、教育、文化设施、居住区(不包括其相应的商业服务设施)、社会福利院、公用设施、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铁路防护控制范围;以及各类绿地广场(不包括道路绿地)、农田保护区、河流水域及其沿岸等区域。不得设置任何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设施,重点保护该区域的空间特征和生态环境。 禁止设置区道路红线内禁止设置任何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道路红线外禁止设置除楼宇标识、店招门头牌匾之外的任何商业性或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国家机关、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2、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城市纪念性建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3、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铁路防护控制范围; 4、大型城市广场、公园、滨河、湖绿地绿线控制范围内; 5、河流水域及河堤防险地段; 6、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标志牌; 3、交通执勤岗设施; 4、人行道、车行道隔离栏; 5、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 响交通安全设施及市政设施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3、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设施20米范围内,及在其背景空间采用闪烁方式或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4、交通安全设施周边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类似的广告; 5、距离无附设公交汽车候车亭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汽车停靠站等公用设施10米范围之内; 6、距离人行天桥步梯、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20米范围之内; 7、其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十六条 妨碍人民生产或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延伸扩展至道路红线上方; 2、跨越道路设置的; 3、距离有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10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设置的;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范围内; 5、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6、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影响绿化植物生长的; 3、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设置通则 1、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内容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建筑屋顶广告设置区域与位置控制 1、禁止在严控设置区(除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及禁止设置区范围所涉及的建筑上设置屋顶广告; 2、禁止在不上人屋面、网架屋面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上设置屋顶广告; 3、禁止在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道路沿街建筑上设置屋顶广告; 4、禁止在低于2层的建筑上设置屋顶广告; 5、禁止在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设置屋顶广告; 6、主体建筑和裙楼不得同时设置屋顶广告; 7、允许架设于建筑主体、群房屋顶顶部范围内; 8、广告设施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墙体顶线; 9、屋顶广告不得多层、重叠设置。 第二十条 建筑屋顶广告设置内容控制 1、公益性内容:可表达宣传国际形势、政策或宣传部门、团体行动方针(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等方面内容; 2、商业性内容:可宣传地方名优企业及特色产品或表现公司、集团的名称、产品、服务等,以达到一定商业性宣传目的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筑屋顶广告设置形式材质控制 1、鼓励采用通透式霓虹灯广告或立体发光字体广告等其它通透形式;限制采用封闭版面形式屋顶广告; 2、高层建筑屋顶广告宜采用透空或半透空形式; 3、建筑上设置屋顶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4、鼓励新型广告形式、广告创意和新材料在屋顶广告中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屋顶广告设置色彩、照明、风格控制 1、屋顶广告基本色调、风格、整体造型等要素应与建筑形成有机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自身特点和风格; 2、屋顶广告必须设计夜景照明,纳入城市夜景照明体系; 3、鼓励活动照明或其他具有闪光、跳跃等类似效果的照明方式,但不得影响周边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对行人及机动车安全通行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三条 建筑屋顶广告设置安全控制 1、建筑屋顶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的要求,确保广告设施的设置安全; 2、屋顶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构件连接点应每年检查一次;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 3、在大风季节,应对屋顶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点;对屋顶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屋顶广告设置通则参照说明书第五章5.3小节对应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筑墙体广告设置区域与位置控制 1、重点设置区范围所涉及的建筑允许设置建筑墙体广告;严控设置区中娱乐建筑、宾馆酒店、服务于居住区的商业建筑、工业、物流仓储建筑等允许设置墙面广告; 2、高度在8层以上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悬挑式广告,高度在20层以上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墙面广告,其裙楼允许设置建筑墙体广告; 3、造型复杂的建筑墙面禁止设置墙体广告; 4、建筑墙面而采用百叶、隔栅等形式的,禁止设置墙体广告; 5、沿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的,允许设置悬挑式广告; 6、高层建筑主体墙面禁止设置大型板块式墙面广告; 7、建筑墙体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洞和通风口,不得影响采光和消防安全,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8、建筑墙体广告不得重叠设置; 9、墙面广告和悬挑式广告不得在同一建筑的同一立面同时设置; 10、墙面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三层窗台线以下,不得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11、建筑同一立面成组广告须规格、形式一致,且集中布置。 第二十六条 建筑墙体广告设置内容控制 商业性内容:可宣传地方名优企业及特色产品或表现公司、集团的名称、产品、服务等,以达到一定商业性宣传目的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筑墙体广告设置形式材质控制 1、建筑物立面为玻璃幕墙的,禁止设置非镂空形式的建筑墙体广告; 2、悬挑式广告,宜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 3、以砖、木等材质为主的传统风格建筑墙面上设置建筑墙体广告必须经户外广告详细设置规划研究论证,并只允许设置墙面镂空字体广告或悬挑式广告; 4、鼓励新型广告形式、广告创意和新材料在建筑墙体广告中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墙体广告设置色彩、照明、风格控制 建筑墙体广告设置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色彩、灯光的配比要合理,其色彩和图案应相互协调,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立面风格。 第二十九条 建筑墙体广告设置安全控制 1、建筑墙体广告必须设置安装在安全、牢固的实体墙面上; 2、建筑墙体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构件连接点应每年检查一次;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 3、在大风季节,应对建筑墙体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点;对建筑墙体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 第三十条 建筑墙体广告设置通则参照说明书第五章5.4小节对应内容。 第三十一条 构筑物广告设置区域与位置控制 1、重点设置区中市场、商业街经研究论证、批准,允许设置高立柱广告、小型独立广告及实物造型广告;商场区允许设置小型独立广告; 2、严控设置区中城市门户地区特定路段、长途客货运站经研究论证、批准,允许设置高立柱广告或支架广告;体育场馆用地允许设置小型独立广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允许设置支架广告;严控区中特定路段道路红线内允许设置小型独立广告; 3、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应侵入人行道,离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杆距离,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大于5米,距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大于100米; 4、支架广告牌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侧石及进入车行道; 5、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道路禁止在其人行道上设置小型独立广告; 6、小型独立广告沿主要商业街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7、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小型独立广告的正投影不得超越路肩进入车行道范围; 8、实物造型广告应经户外广告详细设置规划研究和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设置,宜设置在商业步行街。 第三十二条 构筑物广告设置内容控制 1、公益性内容:可表达宣传国际形势、政策或宣传部门、团体行动方针(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等方面内容。 2、商业性内容:可宣传地方名优企业及特色产品或表现公司、集团的名称、产品、服务等,以达到一定商业性宣传目的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三条 构筑物广告设置形式材质控制 1、长垣县城区高立柱广告须采用单立柱的广告形式,其展示面可为两面或三面; 2、高立柱广告牌面、支架广告牌面可采用三面翻、移动布幅或电子显示屏等具有更大信息容量和灵活性的广告形式; 3、鼓励新型广告形式、广告创意和新材料在构筑物广告中的运用。 第三十四条 构筑物广告设置色彩、照明、风格控制 1、小型独立广告不得妨碍行人与车辆通行,不得使用与交通信号标志灯光相混淆颜色的灯光; 2、对于具有特殊风貌和城市环境景观地区的小型独立广告,应单独设计制作与环境相协调的广告设施形式; 3、高立柱广告、支架广告必须设计夜景照明,纳入城市夜景照明体系。 第三十五条 构筑物广告设置安全控制 1、必须定期对构筑物广告进行检查维护,排除安全隐患,尤其针对于高立柱广告、支架广告、跨路广告; 2、构筑物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构件连接点应每年检查一次;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 3、在大风季节,应对构筑物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点;对构筑物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构筑物广告设置通则参照说明书第五章5.5小节对应内容。 第三十七条 城市家具广告设置区域与位置控制 1、允许设置于重点设置区及严控设置区范围内的主要城市家具上,如公交停靠站、书报亭、电话亭、路灯等; 2、禁止利用以下市政公共设施、绿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电线杆、邮筒、垃圾桶、座椅、自行车停车架、行道树; 3、公交停靠站中的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及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书报亭、售货亭、贩卖机、报刊宣传栏在预留广告位置的前提下,允许结合其自身造型设置户外广告,但不得影响设施功能的正常使用; 4、电话亭顶部、底座及侧面构筑物上禁止设置广告,且电话亭广告不得遮盖透明窗门; 5、每根路灯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户外广告设施,且不得重叠设置; 6、8m以下,15m以上的路灯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家具广告设置内容控制 1、公益性内容:可表达宣传国际形势、政策或宣传部门、团体行动方针(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等方面内容; 2、商业性内容:可宣传地方名优企业及特色产品或表现商品名称、服务等,以达到一定商业性宣传目的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九条 城市家具广告设置形式材质控制 1、附着于公交站牌的广告应结合公交站牌造型进行设置,不得影响公交信息的正常阅读; 2、附着于公交候车亭的广告设施应结合候车亭造型进行设置; 3、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路灯杆上选择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 4、鼓励新型广告形式、广告创意和新材料在城市家具广告中的运用。 第四十条 城市家具广告设置色彩、照明、风格控制 1、同一地段同一类街道家具广告应统一规格进行设置; 2、路灯杆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以及路灯本身的灯光照明; 3、城市家具广告需设光源的,宜采用灯箱为主的内光源照明。 第四十一条 城市家具广告设置安全控制 1、必须定期对城市家具广告进行检查维护,排除安全隐患,检查广告设施是否出现破损、掉色、灯光显示异常等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况并及时处理修正; 2、在大风季节,应对路灯杆广告等设施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和连接点;对其与所依附设施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构筑物城市家具广告设置通则参照说明书第五章5.6小节对应内容。 第四十三条 围墙广告设置区域与位置控制 1、重点设置区范围内(除市场区)禁止设置围墙广告; 2、严控设置区中长途客货运站、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范围内允许设置围墙广告; 3、建筑工地禁止设置围墙广告; 4、禁止设置于透空式围墙上; 5、围墙广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长度不得超出所在围墙的竖向边界。 第四十四条 围墙广告设置内容控制 1、公益性内容:可表达宣传国际形势、政策或宣传部门、团体行动方针(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等方面内容; 2、商业性内容:可宣传地方名优企业及特色产品或表现公司、集团的名称、产品、服务等,以达到一定商业性宣传目的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五条 围墙广告设置形式材质控制 1、商业内容围墙广告宜采用灯箱广告形式; 2、公益内容围墙广告宜采用喷绘广告或灯箱广告形式; 3、鼓励新型广告形式、广告创意和新材料在围墙广告中的运用。 第四十六条 围墙广告设置色彩、照明、风格控制 1、围墙广告须采用内发光照明; 2、围墙广告照度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过亮或过暗。 第四十七条 围墙广告设置安全控制 1、围墙广告必须设置安装在安全、牢固的实体墙面上; 2、围墙广告设施构件连接点应每年检查一次;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应对其牢固度、风化、老化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 第四十八条 移动广告设置区域与位置控制 1、车身广告允许设置于重点设置区及严控设置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区域; 2、空中管制区域禁止设置自带动力广告; 3、禁止设置区中除公园绿地、广场上空,其余区域一律禁止设置自带动力广告; 4、允许设置在有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 5、车辆的正面及挡风玻璃不得附着广告,两侧车窗和尾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 6、车身广告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移动广告设置内容控制 1、公益性内容:可表达宣传国际形势、政策或宣传部门、团体行动方针(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等方面内容; 2、商业性内容:可宣传地方名优企业及特色产品或表现公司、集团的名称、产品、服务等,以达到一定商业性宣传目的等方面内容。 第五十条 移动广告设置形式材质控制 1、车身广告宜采用车贴喷绘的广告材质; 2、自带动力广告可采用与其外表面一致的材料,如强化尼龙、涤纶或采用布幅固定于其外表面; 3、鼓励新型广告形式、广告创意和新材料在移动广告中的运用。 第五十一条 移动广告设置色彩、风格控制 1、车身广告图案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美观整洁; 2、自带动力广告其字体、图案色彩应与附着物外表协调,整体设计。 第五十二条 移动广告设置安全控制 自带动力广告在升空前应严格检查其连接点,确保安全牢固。 第五十三条 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本规划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市容市貌、广告设置等行业管理和规章、标准的制订,并实施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局主要负责不同层次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及综合平衡;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此外,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通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应以经营城市的理念贯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广告主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占用城市空间资源时,应向政府支付相应的费用,以便于政府进一步开展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强调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属性和商品属性,可以明确政府对空间资源的所有者地位,以便于建立户外广告资源的可经营性与可持续发展前景。 第五十五条 通过政策力促新技术的应用 加快建立广告管理信息数据库,提倡数字化管理;广泛吸引广告界各类专业人才,构建专家库,建立咨询、审查机制,提高长垣城区广告设计品位;鼓励开发户外广告新媒体,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多运用具有现代化气息的户外广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1)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进行分期、分段的清理整顿。 (2)实行户外广告后期跟踪管理。将户外广告审批与后期跟踪管理相衔接,应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共同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发现残缺、破损的广告及时通知维修,保持其户外广告、招牌的整洁美观和夜间的亮灯率。 (3)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监测网络,扩大监控渠道。应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的户外广告监督网络。 (4)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一部法规能不能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关键看执行。 (5)凡空置广告位超过20天,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是指导长垣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规划的局部调整和重大变更均应按法定程序报长垣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划由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垣县城乡规划局及长垣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划自长垣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① 仅允许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且禁止动态展示; ② 对于创意新颖的广告,为保障形成良好的三维立体效果,其突出部 分突出墙面距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放宽,但应≤2.5m; ③ 广告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且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 全; ④ 广告设施突出部分禁止侵入道路红线内。 3.3.2 鼓励类 ⑴ 橱窗广告 ① 鼓励结合商业立面进行艺术化、一体化布局; ② 橱窗广告展示内容仅限实物展示及创意造型展示; ③ 橱窗广告应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距离应≥0.5m。 ⑵ 新技术、新媒体 ① 设置可不受本规划“第 3 章 户外广告分类管理”中其他条款约束;② 必须制定完整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并单独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经批准后设置; ③ 对处于重要地段、影响突出的此类广告,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充分论证; ④ 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妨碍市民出行和日常生活; ⑤ 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设置。 京工商发〔2016〕39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贯彻《广告法》,落实市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京工商发〔2015〕47号),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监管,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对户外广告市场的有效控制,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秩序,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监管职责 本意见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以及利用飞机、火车、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公共交通场站区域内发布的广告。本市户外广告监管采用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户外广告监管体系,各单位应明确自身管理职责,有效开展户外广告监管工作。 (一)市局监管职责 市局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制度,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开展户外广告监管信息化建设,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二)分局监管职责 分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完善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制度,按市局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对辖区户外广告实施检查,依法对管辖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本辖区户外广告监管。 (三)工商所监管职责 工商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按分局要求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对辖区户外广告实施检查,依法对管辖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与本辖区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 二、完善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制度 针对户外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与户外广告存在空间分离性的特点,将广告活动主体纳入一般经营主体双随机抽查监管,将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按分类分级原则实施监管,实现对全市广告活动主体及户外广告的有效控制,进一步优化广告市场环境。 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是指依户外广告属性按经营性和自设性进行分类;根据户外广告空间聚集性的特点,将户外广告按所在的道路或区域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监管内容、检查频次及监管要求的监管方式。 (一)户外广告的分类 户外广告分为自设性户外广告和经营性户外广告两类。 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以自我宣传为目的,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只限于广告主宣传自身形象、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和项目(不包括所经营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名称或形象)。 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以外发布的商业性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道路和区域的分级 1.根据道路或区域的重要性及人流密集度划分为A、B、C三级: A级为市级重点道路或区域: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等道路或区域; B级为区级重点道路或区域:各分局确定的辖区内重点道路或重点区域; C级为一般道路或区域:A级、B级以外其他道路或区域。 2.利用飞机、火车、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布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场站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管辖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标准进行分级。 (三)监管内容及检查频次 1.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内容 经营性户外广告监管应在摸清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对A级和B级道路或区域建立《经营性户外广告管理台账》,C级道路或区域各分局可视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建立台账。《经营性户外广告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设置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广告经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检查日期、广告内容是否违法,涉嫌违法广告还应记录广告主、广告违法内容、广告形式、处理结果、通告相关部门情况。 经营性户外广告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道路或区域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经营性户外广告管理台账》;检查道路或区域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内容是否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是检查广告内容是否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格调低下、用语粗俗等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等情形。对内容涉嫌违法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依法查处(或将案件线索按要求转交办案机构依法查处)。 自设性户外广告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对广告内容是否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容涉嫌违法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依法查处(或将案件线索按要求转交办案机构依法查处)。 2.户外广告分类分级检查频次 经营性户外广告分类分级检查频次: A级道路和区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B级道路和区域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C级道路和区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自设性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的检查频次由各分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为了保证对辖区户外广告的有效监控,即使部分道路或区域未设置户外广告,执法人员也应按要求对道路或区域进行检查。户外广告检查可与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案件调查等工作有机结合,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整合工作任务,努力提高监管效能。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户外广告违法线索,办案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市局交办的户外广告违法线索,办案单位应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知相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 (四)户外广告的案件管辖原则 户外广告案件原则上由发布地的分局管辖。利用飞机、火车发布户外广告或在机场、火车站区域内发布违法户外广告的案件,由机场或火车站所在地分局管辖。 由于利用地铁、公交车、候车亭发布的户外广告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分局,指定由广告经营者注册地分局管辖。 如对道路或区域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分局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市局指定管辖。 (五)户外广告风险防控 由于户外广告具有受众人数多、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为加强户外广告风险防控,各分局、工商所要充分运用各类行政指导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教育培训,指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对于利用飞机、火车、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布户外广告或者在公共交通场站、大型商业聚集区、人流高度密集区等违法高风险区域发布户外广告的,具有管辖权的分局、工商所应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监管及行政指导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与相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业务沟通和交流,进一步强化对广告内容的导向性、合法性、规范性的行政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风险能防控。 (六)户外广告应急处理机制 各分局要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社会危害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影响恶劣的户外广告,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发布,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依法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予以严惩。 三、推进建立户外广告社会共同治理机制 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将市政市容委、城管等相关部门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执法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户外广告的监管合力。倡导诚信自律,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要坚持正确广告导向,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杜绝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同时,注重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户外广告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形成户外广告社会共治监管格局。 四、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信息化建设 广告监管系统是广告各项监管业务的技术支持系统。市局将结合广告监管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户外广告监管模块功能,实现对户外广告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辅助生成户外广告检查任务,建立户外广告违法线索从发现、记录、流转到处理、反馈的闭环监管,与市局相关业务系统实现有效对接,为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广告监管网络提供信息化支撑。此外,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搭建户外广告信息采集平台,充分发挥执法终端作用,为执法人员落实户外广告监管提供信息化辅助,为工商部门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加强业务沟通提供便捷途径。 五、工作要求 (一)转变工作理念,落实监管责任 户外广告登记取消后,户外广告的监管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后监管,因此各单位要转变传统监管工作理念,落实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制度,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结合辖区特点不断完善户外广告监管方式,实现对辖区户外广告的有效控制。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 户外广告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广告内容是否违法。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广告法》及广告管理规章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广告业务培训,帮助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条款的内容规定,准确把握《广告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全面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广告监管与执法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培训指导,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坚持正确导向,强化诚信自律,自觉抵制发布虚假违法户外广告。(三)加强数据分析,做好风险防控 推进广告监管系统升级改造,加强与市政市容、城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自身优势,畅通户外广告采集渠道,不断完善户外广告基础数据。加强对户外广告基础数据和户外广告案件数据的分析利用,把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且违法较为集中的房地产、汽车、投资理财等商品和服务广告作为户外广告监管的重点,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做好重点道路和区域的风险防控,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四)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协同共治 要进一步强化与市政市容、城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整治、联合执法、联合指导等工作机制,畅通部门执法协作渠道,对工商部门已认定的虚假违法户外广告,及时通告相关部门通过遮挡、拆卸等方式叫停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影响,推动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资源共享、互相配合、监管互动、有序衔接、合作互补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长垣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2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长垣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2、长垣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2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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