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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举办“就在山城 圆梦青春—重庆市 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 双选活动”的通知

3、市人力社保局

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2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用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指导企业认真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关心关爱职工,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指导企业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提升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切实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加盟等形式合作用工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相关内容,并实施监督。平台企业及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二、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   (四)严格落实公平就业制度,督促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执行。依托平台就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未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自由选择在其他平台同时就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五)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最低劳动报酬确定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局、市总工会〕   (六)完善休息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本行业合理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劳动强度,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定员和工作时间标准,督促平台企业优化规则算法,设置疲劳提醒,避免超强度劳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休息休假制度,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或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支付的劳动报酬应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责任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保护标准。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三年行动。坚持平常抓“日周月”隐患排查。坚持关键环节抓“总工程师”制度。建立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强化高温等恶劣天气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深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乡镇(街道)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九)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国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参加。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平台企业应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企业同时就业的,平台企业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   (十)督促和指导企业就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有关事项,与企业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在全市各区县工会组织成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案件中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三、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效能   (十一)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定期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岗位信息。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等指导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适时发布企业职工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并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证明查询打印等业务网上办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保服务。研究制定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经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通过微信公众号、渝快办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现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续保、特病医院变更、个人账户关联、生育备案等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十三)开展适应新就业形态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强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和发布工作,开展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创建工作,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就业。鼓励平台企业建立企业培训中心,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备案为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程序可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   (十四)在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区域适度增加路内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适当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缓解劳动者停车难题。实施公共直饮水项目,在主城区人流密集、停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区域逐步解决劳动者饮水难问题。统筹规划建设“劳动者港湾”“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休息服务场所,健全完善取暖纳凉、微波炉热饭等基本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出台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并对公共文化实施管理单位在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上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教委、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委〕   四、强化多方联动,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十六)建立联合治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交通管理、应急、卫生健康、医保、城市管理、商务、工会、法院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协调联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充分共享应用信息监管体系,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高法院、市总工会〕   (十七)引导和规范平台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以区域(行业)职代会覆盖新就业形态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以行业职代会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为依托,积极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保障好劳动者民主权利。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春风送法律•平安万里行”等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对平台企业宣传引导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总工会〕   (十八)依法依规加强办案指导,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加强裁审衔接工作,统一受案标准及裁判尺度,研究发布新就业形态下纠纷处理的规则原则和典型案例;加强对基层法院、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涉及新就业形态案件的指导,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对依法不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纠纷途径处理。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服务。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各级人民法院〕   (十九)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单位开展主动监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等信息,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定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平台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职能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力调查范围,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机制及用工监测制度,精准判断劳动者就业状况,监测新就业形态发展动向,分析就业形势,预警防范劳动用工风险。推动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劳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管理、职业伤害认定、社会保险经办、就业创业帮扶等数字化监管和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要围绕《实施意见》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文件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加强正面指引。相关部门通过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和编制政策指南等,刊发政策解读、政策问答、企业典型案例等,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企业典型,着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采,提高新就业形态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总工会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普通高校,有关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共同举办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双选活动,今后两部门将针对我市高校毕业生不断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其就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在山城 圆梦青春   二、活动时间   3月5日正式启动,3月5日-12日为集中网络招聘时间;3月13日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为常态化网络招聘时间。   三、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协办单位:重庆市内各普通高校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   参与线上招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参与对象   (一)有招聘需求的企事业用人单位。   (二)全市202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湖北籍毕业生等要精准动员到每人参加)、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经活动组织方审核同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活动形式   采用“互联网+招聘”方式进行。在市教委官网(jw.cq.gov.cn)和市人力社保局官网(rlsbj.cq.gov.cn)、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cqbys.com)、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cqhri.com)和重庆就业网(rlsbj.cq.gov.cn/cqjy)同步发布参与网络双选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平台入口链接,供广大用人单位和求职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注册账户,发布岗位需求并在选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相关信息实现共享。毕业生通过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查询岗位信息、投递电子简历、参与在线视频面试,实现岗位匹配和互动求职。   六、活动安排   (一)机构报名   有意愿参与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双选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1. 报名条件:一是具有开展网络活动相应资质;二是具备自有招聘服务网站和开展网上在线招聘活动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题专栏、邀约及视频面试功能等;三是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300分钟免费的视频面试服务;四是能为本次活动建立专门运维团队,确定团队牵头负责人(须为公司副总级以上),形成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构成中至少应包含技术保障与安全防护、用户服务与咨询、投诉纠纷处理、资质与信息审核、服务质量监督等组别。报名时提交团队负责人和各项目组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便于应急联系;五是有完备的平台用户个人隐私安全保护机制和相应技术支撑。   2. 报名方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填写报名表(附件1)和附件2、3材料,并在2020年3月4日之前将电子版及签字盖章扫描版传至指定邮箱49175640@qq.com。盖章的纸质件待疫情结束后送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 发布机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申请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教委官网、市人力社保局官网、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和重庆就业网同步发布,供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选择。   (二)选取机构   用人单位登录市教委官网、市人力社保局官网、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和重庆就业网之一,均可选取网络双选活动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多3家。   (三)需求发布   用人单位注册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免费在选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双选活动专栏(专区)”发布岗位和招收需求。   (四)毕业生组织   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动、指导市内各高校组织2020届毕业生参与,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组织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分别引导毕业生到双选活动专栏(专区)进行注册登录、完善个人简历、搜索岗位信息、投递电子简历、参与视频面试等。   (五)供需对接   1. 网络招聘:用人单位在选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站上筛选和下载求职简历,组织网络视频面试等。   2. 投递简历:高校毕业生免费在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双选活动平台上注册登录,并在网络双选活动专栏(专区)查看用人单位介绍及就业岗位信息,在线投递简历,接受用人单位视频面试邀约等。   3. 精准对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需求,制定求职者供给方案,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宣传就业岗位,拓展求职资源,精准对接,高效服务,促进供需匹配成功。   七、实施网络招聘激励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参与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双选活动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200元/家用人单位服务补助。对向离校两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促成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补助结算和支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疫情结束的3个月内,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次活动提供的用人单位服务家数和以上补助标准结算支付。符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领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属地就业部门申报。   八、相关要求   (一)举办好本次高校毕业生网络双选活动是我市教育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组织各方力量携手并肩共同发力,抗击疫情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新形势下确保就业服务不断线、不离线的重要工作内容。今后两部门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作为,齐心协力,共同组织开展我市高校毕业生线上线下招聘活动,让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重庆就业创业,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高校,有关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工作协调和具体落实。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发动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网络双选活动;进一步发动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广泛参与。   (三)各高校要通过本校就业网站、微信公众号、QQ群等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和指导毕业生参与网络求职,引导合作用人单位参与网络招聘;要统筹做好毕业生参与情况追踪,了解毕业生求职效果;要组织开展毕业生求职安全教育和在线指导服务,引导毕业生树立良好的就业心态,帮助毕业生提高求职成功率。如发现有不实招聘或欺诈情况,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置,维护毕业生权益。及时为毕业生在线办理就业手续。   (四)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就业招聘“三严禁”相关规定,如实发布单位简介、岗位需求、任职条件、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信息,不得发布就业歧视、虚假招聘信息,严禁违法违规招聘行为。违法违规者将取消参加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参与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PC端、手机端、网站显著位置开设活动专栏(专区),设计活动的专题宣传页,保质保量组织实施本次网络双选活动;切实做好信息安全防护、个人隐私保护和网络双选平台良好运行支撑保障;严格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及其招聘信息,精准发布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严防虚假招聘信息和违法违规招聘行为,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咨询和就业纠纷,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每天将前日用人单位参与网络双选活动数据、分高校参与毕业生数及简历投递数报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六)工作对接联系   1. 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市内各高校对接联系:廖翔 15320905313;   2.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机构报名咨询:张莹 13637821255,   用人单位报名咨询:谭雁鹏 15213657745;   3.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组织引导:陈宇 18623193387。   附件:1. 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双选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名表   2. 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双选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维团队相关负责人名单   3. 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双选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个人隐私防护措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   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大型网络双选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名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服务平台及网址   提供服务   £网络招聘 □视频面试   机构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填报单位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该表时起,即表明填报单位已完全知晓和明确本次网络双选活动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并承诺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2   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大型网络双选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运维团队相关负责人名单   单位名称(公章):   分组   负责人姓名   职务   手机   运维团队负责人   资质与信息审核组   用户服务与咨询组   技术保障与安全防护组   服务质量监督组   其他组   备注:团队有其他组别的自行填写在后面。   附件3   重庆市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大型网络双选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个人隐私防护措施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按贵中心有关工作要求,我司将严格按国家《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相关规定,采取以下举措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关责任。   (…措施内容…)   XXXXX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   一、 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本机关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 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 人力社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 本机关编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4. 人力社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指南、流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5. 我市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及解读;   6. 本机关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7. 投诉、举报途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主要通过以下7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 官方网站: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lsbj.cq.gov.cn;   2. 微信微博   微信公众号:重庆人社   新浪微博:重庆人社   3. 新闻发布会;   4. 报刊;   5. 广播;   6. 电视;   7. 重庆市人力社保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南区3楼,联系电话:023-63120258)。   三、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标题)、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务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官方网站(rlsbj.cq.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 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南区3楼(重庆市人力社保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 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收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邮政编码:401120。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建议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23-86868901,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予以登记,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查实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注意事项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或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人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6.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构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咨询电话:023-88979805。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5年,我局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紧紧围绕人力社保中心工作和上级部署要求,安全高效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要求,现向社会公开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我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864条。其中,制发并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61条、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6471条、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740条、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120条、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开政府信息472条。   全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2件。其中,当面申请1件,网络申请12件,信函申请9件。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4件、同意公开答复10件、同意部分公开答复1件、不同意公开答复3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1件、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3件,以上均按规定进行了办理和回复。不同意公开答复的3件,因其内容属于政策咨询,不是《条例》中所指政府信息,告知请申请人向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我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或其他方式查询,同时告知具体联系方式。   依申请公开受理情况   (二)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情况。   一是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公众信息网、经办大厅自助服务一体机、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主动公开全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办事指南、政策咨询等信息,并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础信息查询服务。   二是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全市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机构三大目录信息查询服务。制发并主动公开《关于公布2015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渝人社〔2015〕53号)文件。   三是通过《重庆统计年鉴》发布2014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等情况,内容涵盖参保、基金收支和享受待遇人数等指标。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2014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内容涵盖2014年我市就业、社保、人事、人才等方面统计数据。   同时,针对社会关注热点和人社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专门制定了《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模板,明确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定义、组织机构、原则、具体内容、主要渠道、方式和时间等,并对信息披露审核把关和风险评估作出规定。今后,我局每年将编制上一年度全市社会保险运行发展报告,并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公众信息网和市社会保险局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开。《重庆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运行发展报告》已于2016 年3月24日正式对外公布。   (三)行政权力公开情况。   2015年我局报请市政府建议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6项,行政审批事项将由原来的17项进一步缩减为11项,并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在市级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开展的基础上,三次修改调整我局行政权力项目,最终确定拟保留行政权力47项,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完善责任事项和项目登记表,清理结果已通过市政府审核,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年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统一对外公布。   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局公众信息网改版及运行情况   为充分发挥局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主渠道作用,不断强化电子政务功能建设,以增强在线办事和交流互动功能,努力提供更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局对公众信息网站进行了改版升级。改版后的公众信息网从单纯的信息发布功能向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实现政务公开、权利阳光运行、在线办事等全方位服务功能转变。2015年,我局公众信息网访问总量达34671518次 ,全市排名第一。   (二)重庆人社“双微”运行情况。   2015年8月,“重庆人力社保微信、微博”公众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微信平台主要发布重要政务、招录考试、社会保险以及我市人力社保文化建设等方面信息;微博平台主要用于发布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政策法规、重点工作任务、重要会议等政务信息。重庆人社“双微”在“传播人社知识、 传递民生资讯、服务百姓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我局下属事业单位还相继推出“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重庆市人才大市场”“重庆就业局”“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重庆市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等官方微信公众服务平台。随着公开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建立,信息双向交流的通道逐步完善,政务信息的传播范围不断扩大,民生信息的到达率显著提高。   三、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情况。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62号)精神,2015年我局主要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展示公开了4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信息。   在公开办理复文信息的同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密切跟踪舆情,加强舆论引导,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公开比例,扩大公开数量,积极稳妥推进网上公开工作,以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   四、回应解读情况   全年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119次,举办新闻发布会近60场,开展政府网站在线访谈8次,发布政策解读稿件600余篇。通过微博、微信、公众信息网站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人民群众第一时间收到民生信息,办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等公众关注热点进行多角度、全方位新闻宣传报道,确保将政府的声音及时、准确传递给公众。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我局未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任何费用。2015年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不当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总结2015的工作,我们在积极推进、狠抓落实的同时,与市委、市政府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比如,部分承办处室(单位)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认识不到位,缺乏主动公开意识;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等有随意性,公开质量、监督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牢牢把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做好科学解读,全面、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健全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和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呼声,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充分发挥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等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依法依规、安全高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0〕5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评价激励等,推进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配合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和有关单位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工作安排,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的申报、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组织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批准和资金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助推企业成长。支持优质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壮大,升规发展,转型升级;支持培育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上云上平台等。   (二)促进企业融资。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等。   (三)支持创业创新。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举办创业创新大赛;支持企业人才素质培训等。   (四)加强公共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网络平台运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开展运行监测和维权投诉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拓市场、招商引资、投资考察等。   (五)开展绩效奖补。对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区县给予奖励,统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六)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软硬件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补助对象应符合区域、规划、项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体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奖补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在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动态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市经济信息委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加强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强化管理。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内容。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和有关单位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先批复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审核结果,下达项目批准计划,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等。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对象须细化到具体区县、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强化项目审查和择优比选。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五条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在查询重庆市公众信用平台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市与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八条市经济信息委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及项目主要内容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经济信息委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和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加强对拟补助项目关键指标的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市经济信息委与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避免企业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享受财政补助。   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众信用平台,同时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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