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分类:政策法规
论我国商会制度的完善与民营经济的发展
更新时间: 2009-12-29   来源:无忧网   点击数: 1043

要: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信誉度差、交易成本高、制度环境不公平、“走出去”战略遭遇障碍多等问题,这些都与我国商会制度的发育滞后有关。商会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诸如代言、自律、维权、服务、整合等许多独特的作用。从我国现状来看,商会制度还很不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帮助也很不够。为了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要转变观念,加强商会组织建设,加快商会立法,借鉴国外商会先进经验,转变政府职能,以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 


  关键词:商会;中介组织;民营经济

 

  如果说公有经济由于产权问题其内部管理成本较高的话,民营经济则是外部交易成本较高而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原因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健全、规则不透明、诚信状况不好、政府行为不规范等,从而使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较为恶劣。我国民营经济在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些是市场发育不健全的产物,因而要通过市场本身的完善来解决;有些是政府行为不规范导致,要通过政府的改革来解决;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原因是中介组织,尤其是商会等的发育不全,不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相应增加了交易成本有关。

 

  一、商会及其对民营经济的作用  

 

  关于商会,何伟文的定义具有典型性,即商会“是由某一行业或地区的工商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代表该行业或地区企业的共同利益,与政府及外界交往,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用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来约束和规范会员企业的行为,使市场活动正常运行和发展(何伟文,1996)”。

 

  商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趋向成熟的一种标志,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三部门理论可以说明商会的存在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是经济运行的主体,属于微观层次,生产什么, 生产多少,如何生产,都由企业依据市场状况自行决定;政府处于最上层的宏观层次,其经济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且属于一种间接调控,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运行。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宏观和微观之间,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为市场交易正常进行所必须的服务性机构,这就是中介组织(其中包括盈利性的中介组织和商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等非盈利性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中观调控的层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以上三部分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整体框架。

 

  商会的独特作用是其它中介组织无法替代的,也是政府和企业无法替代的。商会是社会自发组织的重要形式。它一方面能够容纳各个个体的独立、自由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以独特的俱乐部式的制度安排,避免个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并以普遍公认的制度性程序调解已发生的冲突。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和政党等各种政治组织传递信息、反映要求、沟通联系,并表现出“把各种利益要求转变为政府重大政策选择”的推动功能。商会实际上是支撑市场经济运行、保障自由有序、充满活力而健康稳定的经济结构必要的社会设置。它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有效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运行,使其服务于公共利益、公民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

 

  商会由于其中介性、自发性、服务性和非赢利性,在市场经济中起着特殊的促进作用。商会能办成许多单个民营企业想办而难以办成的事,能承担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做的事。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因此,商会制度的完善,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商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特殊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1.代言。过去由于体制的障碍,能够反映民营企业呼声的渠道很不通畅,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力量也不强。商会由于其独特性和特殊地位,天然地成为民营企业的代言人。商会在代表民营企业利益的时候,就必然把它们的各种要求,反映到国家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及其政治生活中来,通过政治表达,与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影响和参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2.自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规范市场和竞争秩序的法规还不健全,民营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情况相当普遍,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贿赂,相互之间恶意拖欠等等。其结果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大大地毁坏了自身的信誉,削弱了民营经济多年来辛苦累积的社会资本。从深层次来看,民营经济遇到的各种歧视和恶劣的社会环境,多多少少同其较高的道德风险、较差的信誉度有一定关系。商会通过制定规章和制度,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协调成员之间、成员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避免行业内部冲突和无序竞争;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提供认证等,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自我限制和相互限制、自我调整和纠正等手段组织和协调市场主体自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律功能的形成和发挥来自于商会的自治性和自愿性两个方面,自治性,就是自主治理,有能力有意识地控制自身行为,不受制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自身的规则和管理程序独立运作。自治性是自律功能的实现形式,而自愿性则是自律功能的思想基础,客观上为商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提供保障, 可大大缓解民营企业道德风险高与信誉度差的缺点。

 

  3.服务。商会利用其健全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为会员提供市场调查, 信息、政策法规咨询,会计,融资(担保),环保,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一般国有大企业都有自己的信息、技术网络,资金实力和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营销系统较完善,而一般民营企业没有这种条件和能力,因此商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对民营企业就显得尤其重要。由于商会与政府社会目标具有正相关性,商会的这些活动一般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政府也会利用商会的服务机制,解决自身不便于干预的具体事务,例如收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法律援助,协调产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组织劳资对话,解决经济纠纷,进行融资担保,开展员工培训和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制定某种新产品、新技术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等。其中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有多方面内容,如一旦民企单位员工与业主在工资等方面发生纠纷,商会就可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与业主探寻协商解决的途径,遇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的矛盾,或其它方面的经济纠纷,商会也会出面调解。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商会的服务功能发挥得越充分,政府职能的转换就越快捷,从而使我国的传统全能政府模式走向现代有限政府模式。

 

  4.维权。尽管中央文件,尤其是“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均指出,要放宽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尽管这几年对民营经济的国民待遇问题已经大大缓解,但由于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根深蒂固,完全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尚需时日。现在民营企业在税赋与法律方面、在银行贷款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次国民待遇。这种状况是势单力孤的单个民企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难以应对的,因而需要商会以民营企业总代表的身份,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该作用尤其体现在国际维权上(周建华,2005),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正在实行“走出去”战略,民营企业的外贸总额年年攀升,出口产品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但我国民营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遭遇到各种障碍,如遭遇反倾销调查就是其中之一。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我国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性行业争端的具体交涉中,有时面对的不是某一国的政府,而是一个个行业协会,如日本的农业协会美国钢铁协会等。作为对等,我国也应该由相关部门的商会、行业协会来加以应诉,但由于我国商会等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发育不全而经常遭遇尴尬。当然也有成功的范例,如欧洲诉温州打火机倾销案中,温州地方出面的既不是温州地方政府,也不是相关企业,而是温州烟具协会,它在欧洲的打火机进口商协会帮助下取得了最终胜利。

 

  5.整合。商会可以把分散的资源和单个民营企业组织起来,整合成为资源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促进行业和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通过整合来规范民营企业内部的竞争关系,协调民营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强内部的团结,以避免内部毁灭性的竞争。这种整合因为可以增加民营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边界的透明度,尤其可以降低民营企业的交易成本。当前民营企业的交易成本畸高(剧锦文,李劲民,2005),具体包括较高的信息搜寻成本,由于民企所面临的信息环境较差,信息真假难辨,不少地方的民营企业为了获得某些有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市场和政策信息)所付的代价太高,以至于他们难以借助信息资源促进其发展;另外有与政府管理部门打交道的高费用等,目前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总体上仍属于“审批经济”的特点,企业经常不得不与政府的各级各类管理部门打交道,因此,在民营企业的交易成本构成中,与政府管理部门打交道的交易费用占有较大比重。当然这种整合还可引导民营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树立民营企业自有品牌,从而增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当然,也要警惕另外一种倾向,即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开放,当与公众利益要求相悖时,这种整合有可能显出保守的一面。  

 

  二、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主要有:

 

  1.行政色彩较浓厚,民间色彩较弱。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旧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我国现有商会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行政色彩,从形成机制来看,民间自发建立的并不多见,有许多商会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有些直接就是政府部门翻牌而来的,与行政部门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人把这种类型的商会戏称为“民间政府”或“二政府”。政府对商会的严格审批制度,更加重了商会的“官办”色彩。有些地方政府希望商会成为他们行业管理的辅助工具,并通过部分转移其原有职能,使自己对行业管理的权力得到延伸,因而,获得合法身份的民间商会,一方面某些应有权力无法获得而不能行使,另一方面却依托政府之手有着许多“非法”权力。

 

  2.职能不到位,服务不健全。早在1999年,国家经贸委就颁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关于商会及行业协会的职能规定如下:

 

  (1)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国家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经政策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5)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6)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7)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8)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10)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协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1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12)经政府授权与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13)参与制定、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14)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15)参与有关产品市场的建设;(16)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17)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对照以上条目我们可以发现,现有商会为民企的服务面很窄,难以达到政府赋予的职能,民营企业多方面的需求也难以满足,商会自律、协调的作用表现不明显,对民企的利益表达不充分,对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3.受政府的羁绊多,自我发展、壮大的能力弱。商会的许多事宜,如反倾销应诉、行业管理、参与经济政策的咨询指导等,都需要政府的授权或放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却存在严重的受权不足,再加上商会自身的建设很不完善,管理不够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人员的严重不整齐,不少商会在成立的时候便成为政府官员分流的一条重要渠道,自我发展、壮大的能力欠缺,使得商会无法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其结果是影响了商会与民营企业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如某些商会因缺乏行业管理的权力,既缺乏对民企的奖惩权,民企往往因此对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而这必然影响商会发挥其对民企利益协调和作为信誉中介的作用。

 

  4.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早在2001年,冯笠等33名全国人大代表就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要尽快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会法》,但时至今日,该法律仍迟迟没有出台。这样,商会的性质、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它们的组织机制和机构,政府对它们的授权范围,以及它们的违法行为的规制结构等就难以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缺失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商会在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支持、保护和服务等方面没有“尚方宝剑”作后盾,因而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同时影响到商会与政府的权力和职能划分,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权力从政府向商会的转移。 

 

  三、完善商会制度,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针对我国商会建设存在的上述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龚晓菊,2004):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作为中介组织的商会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中观调控的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市场运行机制的整体框架是由政府、企业和商会共同构成的,其作用是政府、企业和其他中介组织无法替代的。

 

  2.加强商会自身建设,完善商会组织。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大力推进商会制度的建设,确保商会“搞得活,管得住,不失控”;引导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合自身特点的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依靠制度办会,依靠制度管人,使商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会被少数人操纵、为少数人谋取私利,才能防止商会成为“帮会”或行业垄断组织,才能确保商会真正为最广大的会员服务。

 

  3.加强商会立法,促使商会依法办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应始终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作为民间商会,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商会组织已经有了相当规模,《商会法》理应尽快出台。立法的探索可以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由地方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全国性的《商会法》。

 

  4.借鉴国外商会先进做法,取长补短。从当今世界各国实践来看,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社会文化背景,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商会发展模式。具体有三大类型:一是欧洲大陆模式,主要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通过公法规治,强调会员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商会必须承担政府委派的任务,服从公共的监督,商会具有广泛而稳定的收入来源,这种商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替代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二是英美模式,这种模式采取了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鼓励工商团体实行经济自治,商会是自愿按照私法成立的,只要服从商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法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会的活动范围,也不需要去完成政府所规定的若干任务;三是混合模式,有些东亚国家如日本、新加坡、泰国等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会,具有以上两种模式兼而有之的特点,因此被称为混合型模式,日本商会的运行是该模式的典型实例,它依据公法建立,但入会自愿,主要代表和服务于中小企业。

 

  5.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政府要做好职能的转变,把本属于商会组织承担的社会职能归还给商会。从目前来看,组织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性的技术、质量标准、组织展销、招商等活动;协调会员关系、开展培训和咨询、组织行业技术职称评定、参与国内外的行业协作与交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行业性的荣誉评选等职能,可以尽早地赋予商会。这样有利于商会的发展和商会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  释:

 

  ①交易成本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H·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企业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以及谈判和缔结经常性的契约所要支付的成本。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总生产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按照另外一位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的划分,交易成本越高,生产的总成本就越高。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是企业的根本任务之一。

 

  ②商会组织协调应诉企业解决贸易摩擦,可逐步改变贸易国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定位,欧美诸国认定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政府控制企业。通过民间商会出面解决摩擦,将有助于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在2004年6月份举行的美国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听证会上,美方参加的有政府贸易代表、行业商会代表和企业代表,而中方只有政府代表,本身就不利于形象的改变和实质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责任编辑:云南省湛江商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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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